法院内部改革的核心任务

更新时间:2024-11-22 13:23:19
法院内部改革的核心任务

  ——破除官本位、树立合议庭的审判权威

  文/刘长虹

  来源/作者赐稿

  本人前一篇文章《法院为什么要改革?》里面,论证了法院改革的核心包括三个大的方面:第一个,对内(部)关系的改革;第二个,对外(部)关系的改革;第三个,司法监督方式的全面改革。

  那么这篇文章就是对法院内部关系改革的具体分析论证。

  今天法院的内部关系,是按照类似金字塔式的权力层级结构建立的。院长与副院长等构成法院的高层领导,其次是各庭室的正副职负责人构成法院的中层,最底层的是直接办理案件的一线法官和其他事务性工作人员。

  这种组织结构,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没有任何区别;是导致法院司法行为行政化的根本原因。

  众所周知,法院的根本职能就是审判案件,所以审判权无疑是法院最核心的司法权力。假如审判权真的完完全全地落在法院最底层的一线法官手中,谁办案谁决定案件的结果,谁办案谁掌握审判权的话,那么,掌握着法院最核心权力的,当然就是在法院内部权力等级中排在最末端的一线法官们。

  如此情形,掌握法院内部行政权力的人,因为不办案、少办案而远离法院的司法权力,远离法院真正的“实权”,会心甘情愿吗?看着自己的属下掌握实权而自己大权旁落,自然不会甘心。

  于是,司法行政化就成了这种行政化法院管理模式下的必然选择。一线办案的法官,如同行政机关的办事员一样,在法院内部听命于不办案的高中层领导们,每天忙着写审理、审查报告向领导们汇报,没有领导签字、表态就不能下判,则是中国法官办案的最大特色。虽然法官坐在审判台上,但是一人审案、众人判案确是这种法院管理体制下的必然结果。

  毛主席他老人家说过,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。但是在法院,领导们没有参与开庭调查,却通过要求下属汇报案情、指导下属办案、在裁判文书上签字、要求复议及决定上不上审委会并在审委会上发言等等诸多的权力,对案件有了最大的发言权。而一旦案件出了问题,坐在审判台上的一线法官,又成了一切责任的承担者,成了躲在审判台背后发号施令的真正的裁判者的挡箭牌。

  审判案件的第一责任人,往往并不是第一权力人,甚至还是最没有权力的人。这就是法院内部关系的最大矛盾点。

  所以,毫无疑问,要在法院内部树立法官的权威,树立办案法官的权威,就要破除法院的官本位管理模式。让法官只信奉法律,而不是信奉行政权力,就应当尽可能减少法官头顶上的各种顶头上司。法院内部的权力层级,就应当有根本性的变革。

  根据目前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这三大诉讼法的规定,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是合议庭。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判案件,裁判文书由合议庭署名。从名正言顺和名副其实的角度,从法律规范与实际审判组织形式相适应的角度,合议庭都应当成为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。而且,法律原则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,落到具体实处,就应当是合议庭独立办案。

  可是,今天在法院的组织结构中看不到独立的合议庭的位置。院长和副院长组成法院的高层核心领导层,而后再设各个审判业务庭室和行政科室。审判业务庭室里面,庭长和副庭长是固定的,唯有合议庭是随意配备的,可以按照各级领导的意愿临时调配合议庭。因此,合议庭的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都是临时指定的,合议庭当然不具备独立处理、决断案件中各种事务的能力。

  事实上,这种因为一个案件而暂时组成的合议庭,因为合议庭成员之间缺乏以往办案的磨合和交流,相互之间的沟通方式和办案方式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。虽然临时凑合起来办同一起案件,办案过程中却缺乏交流和配合。于是,法官个人承办制,就在这种临时合议庭制度下,应运而生,大行其道。承办法官实际上又代替了合议庭办案——合而不议,或者合议庭其他成员只听承办法官汇报案情,然后发表对案件的意见,就成了目前最流行的方式。

  因为合议庭这种组织被当前法院体制所忽略,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无论遇到何种难题,首先想到的不是向合议庭这个组织来求援,而是自然地转向自己的各级领导,比如经常见到有承办法官在向庭长、副庭长或者更高的领导讨论这个法律难题如何解决,那个当事人如何处置。

  承办法官绕过合议庭这个审判组织而直接与行政领导讨论案情,有时确属无奈。因为有些时候,一个业务庭有多位法官,承办法官可能根本就不知道由谁来和自己一起办理这个案件。合议庭很有可能是不固定的,而这种不固定的合议庭,如何来共同审理案件,也没有固定的方式,总是显得缺乏默契。即使开庭时,承办法官自拉自唱,其他法官对庭审并不在意,各自忙着自己的心事,也常见到。

  为什么合议庭不能固定下来,让合议庭成为法院的基本组织形式?有的人会说,因为合议庭是固定的,当事人就能拉拢、腐蚀合议庭成员,让案件的结果偏向自己。可以有没有人想过,合议庭即使不是固定的,开庭时一亮相,当事人还是会知道。而且,当事人绕过合议庭,直接找庭长、院长不是比找合议庭成员更有效果吗?因为承办法官总要经过庭长、院长同意才能最终下判。庭长、院长不是明的吗?

  让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与法院组织序列中的审判组织真正统一起来,即以合议庭代替今天的审判庭审,从而让合议庭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真正地组织在一起,共同办案,才能真正消除今天这种一人审案、众人判案的现象,即承办法官一个人在审理案件,合议庭其他成员、各级领导们不审只听承办法官汇报就判案的弊端。

  名副其实的合议庭既审又判案件,就要让合议庭变成一个真正的相互配合的实体组织,在法院的组织体系和组织序列中明确起来。唯有此,才能让三大诉讼法中的审判组织与人民法院组织法衔接起来,才能让诉讼法中的规范在法院的现实中真正运作起来。

  现在的法院改革,最响亮的一个口号是组建审判团队。而对审判团队这个概念,目前法律上没有这种概念,无论三大诉讼法还是法院组织法都无此提法。假如真要建立审判团队,无疑是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范。

  具体到现实的改革,审判团队似乎是参照某些国家的做法,由一名主审法官加若干其他法官、若干法官助理、书记员等组成一个以主审法官为主的审判团体——假如真的这样做的话,那么这个主审法官与今天的庭长、院长又有什么区别呢?无非是过去庭长、院长不需要坐在审判台上,将来这个主审法官需要坐审判台!但是这个审判团队谁说了算?当然还是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,因为审判团队就是以之为核心,其他法官、法官助理不听主审法官的意见尤其是对案件的审判意见,还能在这个团队中呆着吗?这个审判团队还有不同意见者的一席之地吗?审判案件中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还能真实落实吗?

  因此,审判团队的概念,无疑是今天法院官本位体制的变种,名称变了,还是换汤不换药;甚至越换越极端。

  合议庭各组成人员的相对独立,在行政权力方面,没有高低上下的依存关系。只有审判业务上的相互合作,唯有此,才能在合议庭中真正实现个人独立发表审判意见,真正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

  保持今天合议庭的长处,克服今天合议庭的不足之处,让法院的改革和现有的`法律规范结合起来,破除法院高中低等的官本位行政体制。

  为此,法院内部改革的核心任务,应当是全力打造各个专业合议庭组织,让合议庭成为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。而在合议庭之上,不再有专门领导、指导合议庭办案的高中级领导;让合议庭真正把法律当做自己唯一的上司。即解散今天的审判业务庭室,将来的合议庭就相当于今天的业务庭。

  法院院长不再是法官,而是统筹领导、协调法院全面运行的总负责人,同时又是法院对外的代表,总之是对内对外的协调领导者。不再设分割领导法院不同业务的副院长,按照法院的规模,只设一名或两名、三名法院院长助理,协助院长工作,在法院院长不在时代理院长的工作。

  各施其职,才能各自做好自己的工作。合议庭的主审法官和审判法官,在行政职务上没有高低区别,只有分工不同。对于他们的违纪,可以有专门的人员负责。而在业务方面,将来的法官一定是经过了严格的职业训练的法官,并且经常性地得到定期的职业培训,能够胜任审判业务工作。改革后的法院,法官将是专门的审判业务人员,他们的进步方向就是从审判法官到主审法官,从基层法官到中高级法院的法官。没有行政职务的区分,没有领导的头衔,唯有办案越多,办案越好,才能有法官等级的不断晋升。

  改革后的法院院长和院长助理们,将是法院仅有的行政领导成员。这些行政领导成员与审判业务人员将分属于不同的人员序列。不能相互交叉,晋升渠道和选任渠道将截然不同。

  行政领导人员与审判业务人员,各有各的进步方向,才能保证司法不再受官本位的侵蚀,才能保证法官长期专研审判业务,长期在一线办案而不善变。今天当领导、明天干行政的法官,经常脱离一线办案,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办案高手。说是法律精英,谁信呢?那什么来证明呢?(刘长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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